无锡力争2012年在行业工会同步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6-08 09:01:23  来源: 作者:

  今后,我市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将配备专职劳动争议调解员,以便更有效地调解劳动争议案件,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人事关系。日前,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连续下发、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无锡市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根据《通知》,我市将通过两年努力,力争实现在已建的行业工会同步建立行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011年目标组建率为90%以上,2012年目标组建率达到100%,同时保障行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机构、人员、办公场所和经费的四落实。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配备专职劳动争议调解员,暂时确有困难的,可配备兼职劳调员,有条件的行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庭(室)。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出台的两份文件还首次对行业性劳调机构的组织架构进行了明确和规范,要求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设置人数一般为5—9人,可由同级工会代表、职工代表、企业代表、行业协会代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司法等部门的代表以及律师、专家学者等组成或者推举产生,形成开放式的社会化调解网络。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一般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庭、室。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办事机构一般设在同级工会,也可以设在劳动保障所(站)、劳动争议仲裁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等机构(窗口)。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主任由工会主席担任。

  考虑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区域性和行业性劳动争议往往会发生重合,《办法》还对两种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之间可能因管辖发生的争议进行了明确,如果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其共同的上级工会组织指定管辖。此外,《办法》还首次就调解工作规则、程序、简易调解方式、普通调解方式、当事人与管辖、制度的规范性等作了详细规定。